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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9〕2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8-2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保证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暂按10%执行,其余娱乐业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暂为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