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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9-0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5〕34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确定蛇口分局为“一机多票” 系统试运行单位,并按照总局计划从10份开始进行“一机多票” 系统推广工作。全市税务端网络版及企业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鉴于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即日起,除商业零售企业外,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