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失控发票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0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我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失控发票率一直居高不下,总局对此十分关注。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千方百计做好催报工作
防伪税控企业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报税)义务是
增值税征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存根联采集率,降低失控发票率的根本途径。各区、分局要采取措施,加强催报催缴工作。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催报管理要跟踪到户,落实到人。要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实施催报,结合电话催报、短信催报和下场地催报等方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义务。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与教育,对经催报仍未按规定申报(报税)的企业可限制其发票领购或者暂停供票,对无故未按规定申报(报税)且经教育不主动改正的企业,可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未申报(报税)企业名单在纳税大厅中公示。
对防伪税控企业逾期申报(报税)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不可因为逾期而全部做零申报(报税)处理。
二、严格界定失控发票的范围
(一)对发现涉嫌使用虚假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或涉嫌虚开以及走逃户的发票,其已申报(报税)的发票不再登记为失控发票,只将其未申报(报税)的发票登记为失控发票,并同时移交税务检查部门跟进检查。对已证明为虚开的发票,应通过协查系统或函件发函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请其对有关发票不准予抵扣,以防止国家税款损失。
(二)对防伪税控企业遇到金税卡、IC卡故障以及电脑故障的,各区、分局应要求该企业将上期报税后结余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已开具的发票通过认证系统进行记账联补录报税;对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手工退回电子发票号码后重新发售给该纳税人,纸质发票不再缴销,也不得登记为失控发票。
此外,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金税卡、IC卡维修更换的审批管理,并要求防伪税控服务单位,采取措施降低专用设备损坏率。
(三)对IC卡丢失,纸质发票丢失、税务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开票限额调整、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其他各种原因,涉及到结存发票或电子发票号码的,一律要求纳税人办理电子发票号码退库手续,不可将上述涉及的发票登记为失控发票。
三、规范失控发票资料的录入
目前,各单位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登记的失控发票数据质量不高,有许多重要的项目如纳税人识别号等都不填写或错误填写,这给后续的监控和数据利用工作带来了很大障碍。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系统中登记的失控发票项目齐全,准确。失控发票的原因只能有以下四种:一是丢失被盗金税卡中的发票;二是非正常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三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申报的发票;四是逾期申报的发票(这种类型应采取措施逐渐减少为0)。
各区局、分局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从2005年4月开始,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