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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5〕87号

停止执行 成文日期:2005-05-23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