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4〕30号),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住建、卫计、规划、国土、国税、地税、人社、广电、供电、电信、教育、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商务、人防、公安(消防)、民政、老龄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4〕30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具备划拨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可依法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按70%的比例给予优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建设并运营的,依法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技术服务费、供排水设施使用费、土地测绘费、卫生监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经供电、供水、供气及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同意,免征固定电话初装费、用电报装费、天然气报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只收取直接成本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利用有线网络接入互联网络的免收宽带初装费。对办理通信、宽带互联网及其他电信业务的费用给予优惠。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对涉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其他收费项目按市政府“一表制”规定执行。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强检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