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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8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1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一是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二是报送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在实行纸质申报情况下,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上报;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四、为保证所有数据所属时间的一致,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再顺延一个月报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五、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六、有关电子申报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附件: 1.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3.逻辑关系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5.海关抵扣明细表
6.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7.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8.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9.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10.《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填表说明
11.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12.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
13.资产负债表
14.利润表
15.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