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原料供应商“三包”索赔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5〕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8-22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原料供应商三包索赔费收入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直发〔2005〕24号)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之规定,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供应商“三包”索赔费收入,应冲减当期
增值税进项税金,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方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的公式执行。
此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