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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5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03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废止第一条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机动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经营的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省局粤国税函[2005]424号转发)的规定精神,现对二手车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指经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下同),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在收取二手车拍卖款项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的二手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取得二手车销售收入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鉴于对消费者的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属于零散税源,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行代征增值税税款。
五、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行须安装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并通过软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