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以下五个方面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服务单位和报告省局。定期向使用单位发放《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并以此为依据汇总整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1、 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2、 培训情况;
3、 安装、调试、维护和投诉处理情况;
4、 技术维护合同签定情况;
5、 服务满意度。
二、关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有关文书的规范使用问题。
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2)。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需求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凭《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应出具加盖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时服务单位所开具的凭证。
2、《受理投诉登记表》(附件3)。《受理投诉登记表》是税务机关记录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投诉情况的原始资料,也是监督考核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附件:1.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2.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3.受理投诉登记表
二OO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