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缴纳的契税,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发〔2006〕3号
)规定的1%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 ( 津地税地〔2004〕1号
)规定的5%综合税率征收。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