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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0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 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