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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做好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积极研究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确保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二、从10月1日起,非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一律由各局负责受理、审批。
三、各局要做好本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上报市局:一是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总结并附送《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汇总表》;二是按照本《办法》所列附件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汇总本年第四季度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三是按照京国税函[2009]57号文的要求,上报协定案例。
四、各局要做好对《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