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22 川国税函〔20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8〕155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98号
)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省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各地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0〕001号
,以下简称《
通知
》)的相关要求,在纳税申报前对其产品严格审验,严格把关,并建立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办法。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仅限用于生产水泥产品的各种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
各地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统计表》。
附件:《四川省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