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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5-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有关规定确定。

上述建筑物的具体范围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列举的保护等级为4级以上的建(构)筑物。

上述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列举的保护等级为4级以上的铁路。

上述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地面、地下水体。

“三下”压覆面积按照《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关于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岩石移动范围的圈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有关备案资料时,除“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1、地上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分布图及面积;2、岩石移动角、岩石移动范围确定的依据及方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各项备案资料及有关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核实。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符合条件的“三下”充填开采,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7日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资源税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征管有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为了对我省“三下”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免具体范围进行明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制定了我省《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公告采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中规定的概念及范围,便于对建筑物、铁路、水体进行界定及优惠政策规范执行。

(二)明确“三下”压覆面积计算参照的规范是《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明确了标准,便于执行。

(三)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的备案资料时,除“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1、地上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分布图及面积;2、岩石移动角、岩石移动范围确定的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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