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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2019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全区居民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或免征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及需留存备查资料整理形成《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前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文件名称

文件号

涉及条款

主要内容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证明
提供部门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
20098

二、税收政策

(十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1.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2.
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
3.
所属行业说明;
4.
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十二)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
2.
所属行业说明。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0945

二、建立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财税政策环境

(十五)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优惠政策。对自治区内生产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所生产设备、产品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作用明显,或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效果特别显著,但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经自治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量化认定,自认定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

自治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认定文件。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
200949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汽车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予以五年免征。

1.在发展改革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宁政办发
201098

五、政策措施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能源装备制造成套企业和关键部件专业制造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在发展改革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宁政发
201272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
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

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
201285

三、主要措施

(十)规划区内从事鼓励类葡萄、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修改)

1.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2.
23号公告》中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定期减免的留存备查资料。

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
201296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属于“飞地工业园”进驻企业证明材料;
2.
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

“飞地工业园”进驻企业证明材料由相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出具。

7















7

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宁政发
201297













宁政发
201297

第二章 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

第七条 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在发展改革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3.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
5.
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招商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由市级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权部门出具。









引资企业证明材料由市级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权部门出具。

第八条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在发展改革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3.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
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
5.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6.
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第十条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所属行业说明;
3.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第十一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3.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收购、兼并方案;
3.
完成收购、兼并年度的说明。

第十八条 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生产产品或产品研发情况说明;
3.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
2012
106

第二章 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6年—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属于入园企业证明材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入园企业证明材料由相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出具。

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
若干意见

宁政发
2012
126

二、加大示范区企业税收减免力度

(五)在示范区投资、合资、合作新办的现代服务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

1.属于示范区进驻企业证明材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示范区进驻企业证明材料由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管理部门出具。

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
2012
161

四、落实各项回医药扶持政策

(十九)加大税收和信贷政策扶持力度。对从事回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回药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认定资格的有效期内除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外,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项目属于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
2013
86

第三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的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1.属于入园企业证明材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入园企业证明材料由综合保税区管理部门出具。

12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
20137

五、减轻税费负担

(二十四)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1.属于大中型非公企业说明材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
4.
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由市级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权部门出具。

13

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
宁夏的意见

宁党发
201522

五、加快引进来走出去

1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2.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
4.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由市级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权部门出具。

14

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
宁夏的意见

宁党发
201522

七、加快优化开放环境

19.推动金融服务便利化。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在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

1.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确认函;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确认函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出具。

15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扶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5
102

一、财税政策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1.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情况说明;
2.
23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二、财税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小微企业首次入规模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1.小微企业首次入规模企业的情况说明;
2.
23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16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
2015
149

七、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云计算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免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1.项目属于云计算企业证明材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

云计算企业证明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

17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
2015
164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18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
2015
168

四、政策措施

(三)扩大税收支持范围。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服务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所属行业说明;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

19

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

宁党发〔20169

二、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3.发展生产脱贫。对在贫困县和各生态移民安置区投资兴办、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或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1.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2.
23号公告》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2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印发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
2016
11

三、优惠政策

(八)税费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2.
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3.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由市级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权部门出具。

2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743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九)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
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3.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22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

宁党发〔201726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八)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落地后即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23号公告》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2.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23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81

三、创新人才政策,激发人才活力

引进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

23号公告》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24

个案批复

个案批复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其中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事项涉及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明确。本着服务纳税人、便于纳税人进行税务事项办理的原则,宁夏区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便于纳税人掌握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内容,我局梳理了自2009年以来相关的文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并予以发布。针对每个文件涉及税收优惠内容,结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了每项优惠内容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并以表格形式公布。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补充规定,随同其执行时间规定,即: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