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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鲁税三[1990]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失效)

二、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止)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废止)

四、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对各类凶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利用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废止)

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