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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六、(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应当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办理。

八、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网上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其他纳税人。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见附件3)。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doc


2.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doc


3.诚信纳税承诺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XX税务局:

兹委托 XXX(身份证件号:)到税务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XXXXXXXX(纳税人名称)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备注: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委托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附件2


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XX税务局:

自即日起,撤销对 XXX(身份证件号:)到税务机关为XXXXXXXX(纳税人名称)办理涉税事项的授权。


撤销人(公章) 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方式:


年月日



附件3


诚信纳税承诺书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特向税务机关作以下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年月日





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工作需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并重新发布。现就公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公告背景

安徽省税务系统自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以来,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实名办税工作的逐步推进,实名办税事项范围不全面、特殊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实名制管理范围不明确等问题逐渐突出。为此,我们在充分借鉴北京、浙江、深圳等地税务机关实名办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调整了实名办税有效证件类型和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对特殊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实名制管理的范围予以明确。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需要对原公告中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表述的条款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了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税务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比,本公告增加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实名办税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增加的理由是,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另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网上办税方式的办理涉税事项,增加了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同时,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4.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5.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6.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7.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8.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比,本公告增加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两项办税事项,扩大了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增加的理由是,上述两项办税事项属于关系纳税人自身资质的高频业务,出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考虑,本次公告将其列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特定纳税人范围

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相比,本次公告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特定纳税人范围明确为:

1.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

2.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

3.省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其他纳税人。

调整的理由是,便于纳税人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必须实行法定代表人实名制管理的范围,也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判断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特定纳税人的范围。

(七)应急情况的处理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八)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了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