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修订版】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2020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修订)
税谱®提示:2023年新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第三条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施工排放扬尘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核定计算。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
(一)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系数为0.8。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医院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2)餐饮业
月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月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是指《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中所列明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是指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餐饮业、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施工排放扬尘
月应纳税额=月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扬尘排放量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计算,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新的核定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六条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能够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与应税污染物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100以下 (含100) |
污水 |
70/月 |
|
废气 |
33/月 |
||||
100-300 (含300) |
污水 |
150/月 |
|||
废气 |
66/月 |
||||
300-500 (含500) |
污水 |
430/月 |
|||
废气 |
100/月 |
||||
500-1500 (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
废气 |
25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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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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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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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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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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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备 注 |
1. 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按实际情况计算。 |
||||
附件2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