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减少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
(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殊客观原因,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即: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的利润。
3.核准减免税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三、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二)资源税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减免税作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时,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让纳税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减免税审核手续,方便纳税人办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结合减免税管理工作实际,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减免税核准原则、权限、资料报送等事项。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减免税管理权限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我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公告》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50万元以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事项下放至县(市)区局核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要求,本着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公告》对市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赋予市州局一定的职责权限,对于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市州局自行决定是否将权限再进一步下放。省级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核准权限,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困难”的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公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纳税确有困难”的判断标准,减少减免税审核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本着在全省范围内困难减免税审核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困难减免税审核做法的基础上,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设定核准原则。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核准减免税时要做到严格规范,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以正列举的方式,提出具体标准。明确对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扶持发展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停产、停业的特困企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发生较严重亏损等情形,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规范和明确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应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要求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核准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减免税核准工作。做到管理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管,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主要考虑: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核,《公告》规定的有关事项宜从一个完整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