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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见附件1)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计算应纳税额的,不采用本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扬尘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扬尘产生系数和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1)

应纳税额=排污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二)第三产业纳税人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附件1)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餐饮业,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第四条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基本单元。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第五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见附件2)进行申报。

第六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变更申报方式,并通过《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见附件3)申报纳税。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渝环〔201855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3日




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


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扬尘排污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扬尘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废气每一污染当量税额征收标准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
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1.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特征值系数

(一)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

废气

33/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

废气

66/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

废气

100/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

废气

250/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

水洗机(台)

污水

37/.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

座位(个)

污水

6/.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

座位(个)

污水

20/.

衣柜(个)

污水

4/.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

地沟(条)

污水

43/.

水枪(支)

污水

36/.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二)特征值税额计算。

污水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每一当量税额征收标准

废气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每一当量税额征收标准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