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专项审计要求
自2009年起,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规范格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及明细;
2.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4.其他费用占企业研究开发总费用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63号
)。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
3.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及明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软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参照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四)动漫企业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3.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及明细。
具体内容参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二、资料报送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天津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www.tjecs.gov.cn)公示的60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税务师事务所。
三、工作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企业报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其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2.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审核工作。同时,要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的管理、统计、财务核算等基础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