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1995年4月17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文件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
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