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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107号 2003-08-22


税谱®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