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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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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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1997年7月2日 |
津国税征〔1997〕23号 |
2 |
关于清理清退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
1999年5月26日 |
津国税征〔1999〕8号 |
3 |
2000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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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社会事务中严格核验居民身份证的函》的通知 |
2000年12月19日 |
津国税征〔2000〕88号 |
5 |
关于停止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通知 |
2001年1月21日 |
津国税征〔2001〕3号 |
6 |
关于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月20日 |
津国税征〔2003〕2号 |
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3年5月27日 |
津国税征〔2003〕14号 |
8 |
200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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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 |
2004年4月9日 |
津国税征〔2004〕7号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6月16日 |
津国税征〔2004〕14号 |
1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9月1日 |
津国税征〔2004〕23号 |
1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12月21日 |
津国税征〔2004〕31号 |
13 |
200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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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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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9月20日 |
津国税征〔2005〕24号 |
16 |
20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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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8月31日 |
津国税征〔2006〕23号 |
18 |
2007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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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07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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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08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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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取消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
2008年3月19日 |
津国税征〔2008〕3号 |
22 |
2009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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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做好POS机刷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9年5月13日 |
津国税征〔2009〕7号 |
24 |
201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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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2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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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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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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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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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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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4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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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6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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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1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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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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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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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1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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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对我市人才发展基金奖励高级人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的通知 |
2000年6月16日 |
地税二〔2000〕22号 |
37 |
2002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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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0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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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
2006年4月6日 |
津地税征〔2006〕11号 |
40 |
200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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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07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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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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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0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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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09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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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关于推行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
2009年12月23日 |
津地税个所〔2009〕18号 |
46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10年1月29日 |
津地税个所〔2010〕1号 |
4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
2010年3月9日 |
津地税法〔2010〕2号 |
48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14日 |
津地税企所〔2010〕4号 |
49 |
2011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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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1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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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1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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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1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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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1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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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1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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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1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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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17年4月20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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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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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2000年12月19日 |
补充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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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12月15日 |
补充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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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6年8月9日 |
补充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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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8年8月29日 |
第二条第2项、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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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7月1日 |
津国税函〔2009〕57号 |
补充规定废止 |
6 |
《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优惠的通知》 |
2001年4月25日 |
津地税办〔2001〕8号 |
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
7 |
2008年3月3日 |
该文件第二部分第二条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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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2年3月21日 |
第四条废止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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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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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4年6月16日 |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 |
附件:1.天津市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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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
附件:2.天津市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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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 |
附件1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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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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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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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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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填表说明中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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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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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已确定在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行部署,逐步确定我市的推行计划并下发实施。各区县税务局推行工作的开展,一律以市局的统一安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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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6年12月31日 |
二、《注销收缴表》一式四联,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
二、《注销收缴表》一式四联,市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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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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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列举的表单,均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由各区、县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
八、本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列举的表单,均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各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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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区、县国税机关应积极利用纳税申报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张贴“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
九、各区税务机关应积极利用纳税申报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张贴“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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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的“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内容 |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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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7年12月25日 |
津国税流〔200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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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8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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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年7月31日 |
五、根据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条件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
五、根据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条件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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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年9月11日 |
三、确保贷款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备案的银行账户是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将该账户写入“天津市国税局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 |
三、确保贷款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备案的银行账户是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将该账户写入“天津市税务局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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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2年7月10日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税务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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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 |
二、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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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票查询 |
四、发票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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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设发票启用及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
五、新设发票启用及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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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2年10月30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国税系统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公告如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税务系统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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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2年11月5日 |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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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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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3年1月8日 |
一、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经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 |
一、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经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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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登记后,将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登记后,将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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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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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使用 |
二、发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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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5年4月27日 |
二、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
二、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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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5年9月9日 |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市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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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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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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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局负责解释。 |
六、本公告由市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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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5年9月30日 |
将全文中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
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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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5年12月28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天津市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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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机关”栏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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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6年4月29日 |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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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6年4月29日 |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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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6年12月2日 |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实现本地区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 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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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 |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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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第十六条 天津市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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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6年12月12日 |
为适应税收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增设天津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包括: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三种发票 |
为适应税收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增设天津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包括: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三种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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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文中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
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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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7年7月13日 |
二、纳税人于2017年8月1日前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
二、纳税人于2017年8月1日前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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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2017年8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
四、自2017年8月1日起,天津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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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7年8月30日 |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现将天津市税务局制定的《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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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 (三)公示注税中心将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天津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 (三)公示注税中心将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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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 |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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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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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登记机关 xx省国家税务局 xx省地方税务局 |
附件3:登记机关 xx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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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8年1月19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公告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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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2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二、对2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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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2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二、对2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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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发布的《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中有关“国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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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8年4月16日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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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8年4月27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优化升级了电子申报软件,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1.0》(以下简称《接口规范1.0》),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天津市税务局优化升级了电子申报软件,编制了《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1.0》(以下简称《接口规范1.0》),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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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口规范1.0》用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实现企业财务报表联网报送,进一步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
一、《接口规范1.0》用于天津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实现企业财务报表联网报送,进一步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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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升级财务软件或采用第三方工具等方式实现财务报表与天津国税申报软件的对接,对接方式不限。对接标准必须采用《接口规范1.0》。 |
二、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升级财务软件或采用第三方工具等方式实现财务报表与天津市税务局申报软件的对接,对接方式不限。对接标准必须采用《接口规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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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口规范1.0》文档下载路径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说明文档”栏目。请纳税人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网站下载获取相关文档,调整财务软件,完成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 |
五、《接口规范1.0》文档下发路径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说明文档”栏目。请纳税人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网站下载获取相关文档,调整财务软件,完成与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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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2日 |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区税务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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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02年7月9日 |
为加强印花税税源控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局与市房管局协商同意,由各地方税务分局委托市房管局产权处和各区县房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产权转移、房屋租赁、领受房屋产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 |
为加强印花税税源控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局与市房管局协商同意,由各区税务局委托市房管局产权处和各区房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产权转移、房屋租赁、领受房屋产权证时代征印花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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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05年6月27日 |
五、因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应予退税的,由申请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代征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出具同意撤回登记的证明、原《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报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
五、因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应予退税的,由申请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代征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出具同意撤回登记的证明、原《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报所在区税务局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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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06年4月19日 |
三、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方式 |
三、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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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07年8月8日 |
二、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
二、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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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08年3月3日 |
二、落实印花税属地征管,实行印花税申报 |
二、落实印花税属地征管,实行印花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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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08年9月5日 |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
一、各区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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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 |
一、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
一、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税务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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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12年3月21日 |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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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12年11月28日 |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向主管地税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向主管税务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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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16年8月26日 |
一、纳税人取得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的,应在30日内向开采地地税局申报。开采地地税局依职权为纳税人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 |
一、纳税人取得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的,应在30日内向开采地税务局申报。开采地税务局依职权为纳税人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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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16年9月30日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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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6年11月11日 |
三、本公告所列表证单书,自2016年11月2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其中,《退(抵)税申请表》自2017年1月1日起推行免填单服务。 |
三、本公告所列表证单书,自2016年11月21日起在全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其中,《退(抵)税申请表》自2017年1月1日起推行免填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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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6年11月29日 |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适时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
第十二条 天津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适时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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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7年2月4日 |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纳税。 |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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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18年2月28日 |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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