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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修订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doc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3月13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原公告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的几种情形

在存量房交易实践中,的确存在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为便利基层操作,统一全省执行标准,明确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三)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相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删除了“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这一情形,理由是:直系亲属关系在税收实务操作中难以判定,尤其是在目前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相关部门提供亲属证明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此外,这一条款扭曲了赠与和买卖的市场行为,很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房屋赠与行为与房屋买卖行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税负差异,诱使纳税人编造低价合同。删除该条款,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二、明确了异议处理流程

《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流程及法律救济途径。

三、明确了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纳税人如果对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公告》相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删除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的评估机构,采用轮侯方式参与个案评估工作,并报省地税局备案。”理由是: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而招投标由税务机关来组织,委托方和招标方分离,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并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将其他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排除在外,也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四、明确了《公告》实施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