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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7月27日             穗地税发〔2006〕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委托代征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征资格审核程序

(一)提出代征意向

业户提出代征意向时,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第一次提出代征意向的业户,应提供:

(1)《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式三份;

(3)《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业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续办业户,应提供:

(1)《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式三份;

(3)上年度核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原件。

凡复印件均加盖业户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

(二)受理

业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文书受理、打印《受理回执》。

(三)初审

基层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等内容进行资格认定初审,通过“大集中”系统“委托代征登记申请审批”模块进行文书流转,向市局征收管理处提交审核,纸质资料留存原单位。

(四)审核

市局征收管理处在“大集中”系统对基层税务机关提交的委托代征资格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代征资格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回原基层税务机关。

(五)批复

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审核意见,在“大集中”系统打印《委托代征证书》,通知业户领取代征资料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二、工作要求

(一)基层税务机关在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受理的委托代征申请,需于2006年8月11日前按委托代征资格审核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基层税务机关要安排专人负责委托代征工作,严格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审核、监督票款解缴及手续费支付审核等具体工作事项。在资格审核流转环节中,必须要有“税收管理员、主管领导(局长)”环节的审核。

(三)委托代征协议不能跨年签订,且签订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续办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在每年12月份办理。

(四)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受托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终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违约责任。市局将定期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鉴于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和程序上,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上述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有关委托代征手续费申领审批、支付的具体程序将另行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