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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2 川国税函[1999]79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经批准的修理费应按受益年限分期摊入成本。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年度提取折旧额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年度折旧额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