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惠民生政策精神,进一步降低税负、促进公平,现对全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3]2号
)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