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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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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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9 |
一、如由省公司计算工资薪金、奖金并直接发放给个人或直接通过银行汇入个人帐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省公司代扣代缴并向省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管机关申报缴纳;如省公司仅计算个人应发工资薪金,而工资总额是汇给市县分公司后,再由市县分公司发放给个人的,则省公司应将个人应发工资薪金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一并汇给市县分公司,由其向所在地方税务征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如由省公司计算工资薪金、奖金并直接发放给个人或直接通过银行汇入个人帐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省公司代扣代缴并向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征管机关申报缴纳;如省公司仅计算个人应发工资薪金,而工资总额是汇给市县分公司后,再由市县分公司发放给个人的,则省公司应将个人应发工资薪金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一并汇给市县分公司,由其向所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征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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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直属局应加强对此类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三、各税务局应加强对此类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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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12 |
三、关于残疾人和严重自然灾害的认定问题残疾人必需同时持有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才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
三、关于残疾人和严重自然灾害的认定问题残疾人必需同时持有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才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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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4年6月24日 |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 |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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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切实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控制,密切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协作,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九、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切实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控制,密切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协作,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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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直属局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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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4年9月6日 |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优惠不再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税额由企业在每次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对免税土地的名称(地号)、性质、面积、闲置时间、税款所属时期、等级和税额等作相应说明。 |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优惠不再经省税务局批准。免征税额由企业在每次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对免税土地的名称(地号)、性质、面积、闲置时间、税款所属时期、等级和税额等作相应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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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2日 |
一、各市县地税局、农税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联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
一、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联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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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市县地税局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
三、各市县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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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市县地税局、农税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四、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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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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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琼工联字[2008]2号),结合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琼工联字[2008]2号),结合我省税务机关的征收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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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中132处“地税机关” |
《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中132处“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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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8日 |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经济落后市县政府在确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时,已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经济落后市县的地税局应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得自行将税额标准再降低30%。 |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经济落后市县政府在确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时,已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经济落后市县的税务局应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得自行将税额标准再降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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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7 |
四、凡属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地税局进行清算申报;凡属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自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地税局进行清算申报。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清算项目相关资料。 |
四、凡属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凡属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自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清算项目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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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日 |
三、税款清算 |
三、税款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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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
地税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仍按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并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仍按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并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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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剩余房产销售的税务处理政策规定 |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剩余房产销售的税务处理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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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 |
一、下列情形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
一、下列情形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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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困难减免税申请。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止。 |
三、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困难减免税申请。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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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先行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四、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县税务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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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 |
四、税收优惠 |
四、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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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期限应与增值税征收期限保持一致,确保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协同性。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期限应与增值税征收期限保持一致,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协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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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
为进一步优化处罚裁量权基准,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进一步优化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护纳税人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我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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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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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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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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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 |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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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 |
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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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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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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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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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生涉及完税凭证25份(含)以下的,处罚基准2000元,另按每1份加罚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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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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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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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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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人连续未申报的逾期天数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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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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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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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
第三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
第三条 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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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 |
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算的部门具体办理。 |
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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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日 |
一、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
一、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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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46号公告第七条第(九)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
二、第46号公告第七条第(九)项所称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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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 |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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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国税机关 |
六、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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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 |
三、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
三、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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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总分支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总分支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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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将本地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信息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六、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将本地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信息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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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总机构可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下拨给各分支机构使用。总分支机构也可以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
八、总机构可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下拨给各分支机构使用。总分支机构也可以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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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并分别报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九、新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省税务局备案,并分别报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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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 |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海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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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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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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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 |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海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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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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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于2018年10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8年10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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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41960 |
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1)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构成等能够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终审。 |
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1)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构成等能够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海南省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