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201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1月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日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及省政府《印发2012 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 号)精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改善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2 ]1号)精神,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微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市财政局牵头)
(二)开展清费减负,降低中小微企业负担。大力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实施行政审批管理“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堤围防护费收费改革,推动我市与珠三角各市车辆年票互通,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市物价局牵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利培育、开拓市场、信息化、创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市经贸委、财政局牵头)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修订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利申请大户培育制度,对年度专利申请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优先办理中小微型创新企业专利申请费用减免和加快审查证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六)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七)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八)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十)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市国税局牵头)
(十一)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市地税局牵头)
(十二)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地税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
(十三)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地税局牵头)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地税局牵头)
(十五)认真落实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财综[2011]262号)要求,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交委、质监局配合)
(十六)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市质监局牵头)
(十七)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市经贸委、财政局牵头)
四、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十八)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引导商业银行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信贷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不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起政府、银行、担保、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开展多方对接活动。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作用。(市经贸委、金融办牵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适当给予财政补助(市经贸委牵头)。大力推进市再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的放大作用,为我市商业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推动我市商业担保机构健康较快发展。(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国资委配合)
(二十)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推动中小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以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引导,逐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上市企业资源库,推动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最终通过上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市经贸委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二十一)推进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工作。推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拓展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引入私募基金、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人,为股权质押贷款创造条件,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市金融办牵头)
五、推动中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十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市科技经费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对依托企业组建或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三)推进中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发挥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作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落实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支持力度,对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大力宣传和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运用金融、经济、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采取规划控制、实施差别电价、错峰用电等措施,依法淘汰中小微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六、推动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四)扶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进行各类出口产品认证等拓展海外市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出口遇到的国外政策歧视、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侵犯等问题。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积极承接境外软件、生物医药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地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收购技术和品牌,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合作,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结工作。(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
(二十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加强对企业产业投资政策引导,指导中小微企业加强市场分析,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建立市场投资咨询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投资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服务。扶持流通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中小型现代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工商业企业外包物流、研发等业务给服务型中小企业;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市经贸委牵头,市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七、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
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精神,各区、县级市要研究制定建立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市、区(县级市)、街(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服务网络。(市经贸委牵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七)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推进行业协(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商会及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我管理职能,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保护会员利益,增强其维权、自律与服务以及与政府沟通、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作用和功能。(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牵头)
八、附则
(二十八)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变化,依法评估修订。本文件所列措施,国家、省和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市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