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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全文废止】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全文废止】
粤府[1986]168号 1986-12-31
现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涉及企业税利转移,原则上应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处理两税收入归属问题。属中央和省级的企事业单位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就地交入省国库;属市、地、县预算内的企事业单位交纳的,可作为各市、地、县财政预算收入,属预算外的集体和个人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 粤府令第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     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

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     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五、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     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

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趸船、浮桥用船;

八、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

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     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     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         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车 辆 税 额 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13-30座位每辆

31座位以上每辆

240

280

320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乘人机动三轮车

载货机动三轮车

营运拖拉机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

按净吨位每吨

按载重吨位每吨

按载重吨位每吨

60

60

60

30

48

60

拖卡按七折征收

汽缸工作容积50C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税收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

自行车

12

18

4

包括三轮车及

其他人力拖行

车辆

附:船 舶 税 额 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

501吨至1,500

1,5013,000

3,001吨至10000

10,000吨以上

每吨1.2

每吨1.6

每吨2.2

每吨3.2

每吨4.2

每吨5.0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11吨至50

51吨至150

151吨至300

301吨以上

每吨0.6

每吨0.8

每吨1.0

每吨1.2

每吨1.4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