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13〕5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1年8月4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数量持续增多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充分发挥房地产评估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保障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对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的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不再限定具体企业名单。各市、县税务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工作实际和评估工作需要确定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
二、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的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标的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需具备《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中规定的二级以上资质等级(含二级资质)。
(三)土地估价机构需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评估行业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宁土估协发[2005]3号)中规定的区级以上资质等级(含区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内未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不含通报批评)行业惩戒。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宁财税发[2010]1744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