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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计7项,其中,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3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可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省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由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办理系统在网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网上提出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相关税务文书。
五、实行实名办税,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6-15
一、制定的背景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局总局为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先后出台了等一系列文件。
为贯彻落实总局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继续发布了有关行政许可的一系列规定。2018年6月,按照国务院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国、地税合并。合并后,为统一、明确行政许可的事项,废止之前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五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省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项。二是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情况,提供代办转报服务。三是增加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渠道,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自行下载打印相关税务文书。四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简化了办理程序。五是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是提供了完整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四、代办转报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一方面,为方便纳税人更好的办税。另一方面,也为明确“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非一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把申请资料直接交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转报。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资产负债表;

10.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31日前提出申请。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