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有效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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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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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5.07.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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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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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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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10.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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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01.01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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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5.05.05 |
2019.12.31 |
一、三条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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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6.07.06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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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6.12.22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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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6.12.26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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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8.04.01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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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8.06.01 |
20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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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7.09.21 |
202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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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机构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的规定对清理的文件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正文内容无任何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的内容,且国地税机构改革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第一条已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废止;第三条已被《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废止。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