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7-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规定,条款修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
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商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没有公布统一的扣除标准前,对试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单独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具体提供的资料和核定程序依据《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五条以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国税机关应当对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按照《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第三条废止。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填报相关计算表,按第七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省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财税[2012]3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落实好核定扣除政策,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决定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二、扩大试点行业为什么以适用投入产出法为主?
答:按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加工的试点纳税人优先适用投入产出法,其次是成本法。因为投入产出法相比成本法适用更广,扣除标准准确核定后,如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不发生变化,可长期适用。成本法对财务核算水平要求高,且需要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因此,公告明确原则上采取投入产出法,对按该方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特殊企业(如企业属于原料多样、产品多样的情况),可按成本法核定。
三、对于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因是这些纳税人主要凭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在税收管理上不具有特殊性,不存在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四、如何申请核定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
答: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我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财务明细数据;(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6)主管国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核定后下达核定结果。主管国税局接到结果后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公告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耗用率按年核定,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五、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公告规定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副产品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只对主要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这样一方面能避免多种产品使用一种原料的重复抵扣问题,另一方面也便于计算。对于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其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