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0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44号
)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
财税[2001]44号
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
财税[2001]44号
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
财税[2001]44号
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