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6 大国税发〔1995〕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内外销转账处理问题
㈠目前,外贸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进、销项税额是按内销和外销分别核算的,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正确核定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将在内销账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外销时,须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简称征税机关,下同)提出申请,由征税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简称退税机关,下同)提供进面税额的确认证明,退税机关依此作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31号
文件规定的十二种商品除外。)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以及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㈡外贸企业将在外销账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内销时,须向退税机关提出申请,由退税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向征税机关提供进项税额的确认证明,征税机关依此做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已于购进时从退税中抵扣完减免税金额,因此其一九九三年底的存货应按内销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