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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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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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1995年4月19日 |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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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5年6月1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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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6年5月30日 |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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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地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 |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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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6年6月28日 |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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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7年12月25日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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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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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8年9月25日 |
三、(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
三、(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税务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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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五、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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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1年7月10日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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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1年8月21日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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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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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3年5月15日 |
第三条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第三条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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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第四条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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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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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4年6月17日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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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
第十一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制。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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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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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4年9月29日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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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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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4年9月29日 |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
各市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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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5年3月2日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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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地税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第四条 各级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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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国税、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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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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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5年6月20日 |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
二、各级税务、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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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
二、(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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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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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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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
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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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6年6月14日 |
全文及附件“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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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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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06年7月10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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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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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一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第二项“地税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第四项“产烟地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的内容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税务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产烟地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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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内容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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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06年7月31日 |
全文及附件中“地税局”“地税机关”“地税部门” |
修改为“税务局”“税务机关”“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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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06年11月24日 |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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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07年9月20日 |
冀地税函[2007]209号 |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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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08年6月23日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的内容 |
均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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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
二、(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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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08年12月23日 |
首段 |
首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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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09年2月20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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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附件4),填写申报扣税(费)方式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告书向纳税人发放三方协议书。 |
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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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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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段 |
末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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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 |
附件1《委托扣款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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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中“甲方(国税机关)”“国税机关代码”的内容 |
修改为“甲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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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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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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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09年3月20日 |
全文及附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的内容 |
均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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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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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09年6月5日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税局”“地税稽查部门”“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稽查部门”“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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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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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0年5月4日 |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地税三方签字确认。 |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税务三方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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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0年5月17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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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0年6月30日 |
全文及附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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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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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0年6月30日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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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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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2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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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进行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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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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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应按其库存金额及批准的农产品单耗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七、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应按其库存金额及批准的农产品单耗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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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中“___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___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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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税务事项通知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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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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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审批。 |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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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分配比例、预征率。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分配比例、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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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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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中“审批国税机关名称”“审批国税机关代码”“主管国税机关名称”“主管国税机关代码”的内容 |
修改为“审批税务机关名称”“审批税务机关代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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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3年6月4日 |
自2013年6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原服务单位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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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14年1月3日 |
四、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但转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
四、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可以分次转出,但转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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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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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4年4月17日 |
首段 |
首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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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取消纸质申报资料纳税人承诺书》中“XXX 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XXX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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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4年5月16日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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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14年7月1日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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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公告解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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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14年12月31日 |
第六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
第六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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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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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15年1月28日 |
七、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七、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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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15年2月10日 |
一、(三)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表》逐级报送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一、(三)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表》逐级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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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及注销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应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级国税机关备案,跨市经营的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
三、(一)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及注销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应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税务机关备案,跨市经营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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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分支机构名单、上年度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清算等情况,以及《清算表》、调整或维持原预征率的建议及说明。 |
三、(二)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上报总分支机构名单、上年度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清算等情况,以及《清算表》、调整或维持原预征率的建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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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跨市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国税局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检查、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检查、评估中发现问题应补征增值税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
三、(三)跨市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税务局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检查、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检查、评估中发现问题应补征增值税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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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15年3月12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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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二段 |
正文第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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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第五列处罚主体“国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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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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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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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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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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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时,县(市、区)国、地税机关须事先进行沟通、协商,合作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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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
第十四条 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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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和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抽查。 |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和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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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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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6年3月30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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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税人员可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
五、办税人员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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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为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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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由于各地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信息的设备条件限制,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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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中“XX国家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 XX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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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6年7月1日 |
首段 |
首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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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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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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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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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17年3月10日 |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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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的标题“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
修改为“全省统一的中药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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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17年9月27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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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首段外全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河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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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中 |
二、(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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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
三、(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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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
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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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
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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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四、(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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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票信息查询 |
五、发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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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的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 |
修改为“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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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17年11月27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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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18年2月27日 |
全文“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局”“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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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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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地税环保税核定年号 |
附件5 税务环保税核定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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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18年2月28日 |
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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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查处涉嫌偷税违法案件时,应当向同级地税(国税)机关稽查局发送公函(无同级稽查局的,向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发函),请其提供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收到公函的稽查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函,列明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日期、简要案情、偷税数额、处罚金额以及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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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