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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三、将第四段修改为:“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四、将附件2:“线上电签”流程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分别确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修改为“ 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
五、在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中增加一行,“序号”为“30”;“银行名称”为“渤海银行”;“是否受理对公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为“否”。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网签协议方式解决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现将网签协议流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可以通过“以验代签”和“线上电签”两种方式办理。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对于暂未开通网签功能银行或者目前不受理“银行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网签业务银行,纳税人按原签约方式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以验代签”流程
2.“线上电签”流程
3. 开通网签银行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以验代签”流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签约《委托扣款协议书》的申请。

2.纳税人填写《委托扣款授权书》(表样见附1),交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3.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签订委阿托扣款协议,并当场将协议签订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无需再去银行签约。

4. 税务机关打印《委托扣款协议书》(表样见附2),留存归档。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不再在《委托扣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


附:1.委托扣款授权书

2.委托扣款协议书





1

委托扣款授权书


(纳税人识别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办理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事项。

在此协议中,我(单位)提供的扣款账户名称为: , 账号为:

我(单位)承诺提供账号真实有效,并已取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由扣款账户选择造成的一切纠纷,由我(单位)承担。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单位公章)


2

委托扣款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xxxxxxxxxxxxxxx

甲方:xxxx

纳税人识别号:xxxx

缴税(费)账户名称:xxxx

缴税(费)账号:xxxx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xxxx

清算银行行号:xxxx

丙方:xxxx税务局(xxxxxxxxxxx)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费)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经协商,甲、乙、丙三方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同时作为甲方授权丙方的《授权扣款协议书》和甲方委托乙方的《委托扣款协议书》,由乙方提供实时扣缴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服务。甲方实行网上扣款的,乙方根据甲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丙方和甲方;甲方实行办税服务厅扣款的,乙方根据丙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丙方。

二、缴税(费)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甲方必须注意保管缴税(费)帐户的密码以及网上申报登录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应征的税款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如甲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丙方在纳税例征期内自动向乙方发起扣款请求,划缴税款成功后视同甲方当期纳税申报。

四、各项税款划缴成功后,乙方根据接收的甲方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作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甲方作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乙方应予免责,但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甲方如注消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甲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丙方,并向丙方申报新的纳税方式。

七、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纳税人公章或签名)(银行公章)(税务机关公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2

“线上电签”流程

1.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2.点击 “三方协议签订”功能模块,进入委托扣款协议书签订界面。

3. 在委托扣款协议书签订界面中,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存款账户账号备案信息,自动将相关信息填充到协议书中。

4. 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系统弹出权责说明界面,由纳税人确认相关权责关系后,系统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5.返回三方协议管理界面,纳税人对三方协议进行“验证”操作,完成银行端的协议签订。

其他说明:

1.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受理业务范围

(1)对公账户签约

由纳税人的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登录办理。

(2)个人账户签约

由个人银行账户所有人登录办理。

2.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无法受理或签约失败的,由纳税人去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3.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协议签订成功后,直接进行验证,纳税人无需再去银行签约。





附件3


序号

银行名称

是否受理对公账户

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

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交通银行

6

中信银行

7

华夏银行

8

招商银行

9

兴业银行

10

浦发银行

11

北京银行

12

河北银行

13

邢台银行

14

保定银行

15

张家口银行

16

承德银行

17

沧州银行

18

廊坊银行

19

衡水银行

20

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广发银行

23

秦皇岛银行

24

中国光大银行

25

平安银行

26

唐山银行

27

天津银行

28

中国民生银行

29

邯郸银行

30

渤海银行



关于修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过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方式,解决了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即可完成协议签订。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同时扩大了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范围,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办税便利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因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改为主管税务机关;二是修改了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数目,由29家调整为30家;三是因原有的网上办税平台整合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将纳税人网签平台由“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四是由于新增1个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修改了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增加了渤海银行相关信息。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