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执行《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操作指引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7-06-04 穗地税函〔2007〕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我局与市国税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以下称“135号文”),文件已下发各单位。现将执行该文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1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第2、3点规定,纳税人应于2007年5月底前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理2006年10—12月以及2007年度减免税申请,鉴于市局5月30日才收到市国税局交换过来的正式文件,纳税人到企业管理中心办理《福利企业
残疾人用工情况登记表》确认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局属各单位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月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再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月底。
二、由于“大集中”系统中暂时没有“135号文”附件1的《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申报附表》(以下称《申报附表》),现正在向“上线组”提出需求。在需求未实现之前,请各单位提供《申报附表》的电子文档给纳税人自行打印,申报
营业税时与
营业税申报表一并提交经管税务机关;对于实行网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网报后自行从我局网站下载打印《申报附表》,填列后邮寄给经管税务机关,或由经管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方便征纳双方的措施收取《申报附表》。
三、经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台帐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我市经认定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福利企业名单见《转发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对我市福利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5号)。
五、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
2《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申报附表》及《福利企业-------(年度)
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减征管理台帐》的电子文档.xls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 穗国税发[2007]13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7号,穗财法[2007]18号文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
财税[2006]111号
)第三点“企业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先按照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的《福利企业办理资格认定工作流程》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企业取得上述证明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
(二)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应报送的资料和报送时间
1.向国税部门申请时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地税部门申请时报送《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经企管中心确认、加盖公章的《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 新办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底前申报。
(三)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要求,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的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退还
增值税或减征
营业税的申请。兼营
增值税、
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可自行选择退还
增值税或减征
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符合条件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审批
增值税退还或
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后20天内将《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传递一份到同级的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
(一)
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按全省统一每位
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
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当月应退
增值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退
增值税限额=3.5万元月/12*企业当月实际安置
残疾人员数
2.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核定企业
增值税年度减税限额,书面通知企业。
3.福利企业申请办理
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退税申请书》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
增值税手续。
(1)当期
增值税缴款书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二)
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1.
营业税
(1)每位
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
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当月应减征
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减征
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安置
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享受
营业税减征的企业每月填报《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写《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1);当月安置
残疾人员的比例未达25%的,不得享受减征
营业税优惠,但申报
营业税时也应同时报送《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表中的第5栏“本月减征
营业税额”应填“0”。
(3)企业在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的
营业税额,当月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2.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1)享受减征
营业税的福利企业,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
营业税减征限额之内。
(2)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福利企业,不退还其所对应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三)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1.企业成本加计扣除的工资必须是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
2.企业成本加计扣除的工资总额是以实际支付
残疾人员工资额为基数的2倍,不受月计税工资1600元的限制;
3.
残疾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的工资扣除限额仍按计税工资处理;
4.企业享受的减、退税额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
企业所得税。
三、报送
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把当年1月份
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一式四份的《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粤财法[2007]17号附件2)交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
增值税、
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时,把经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年度中间,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企业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前按照前款要求重新填报一式四份的《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予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
增值税、
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二)企业每月(或每季)申报
增值税、
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把《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上的《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企业当月实际安置
残疾人员人数的计算
(一)企业新安置
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
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二)根据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
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
残疾人证件的
残疾人,可参与安置
残疾人员人数、安置比例和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安置持有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
残疾人证件的
残疾人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
残疾人,暂不列入安置
残疾人员人数、安置比例和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五、企业安置
残疾人员比例未达标准的处理
(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平均计算全年实际安置
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
增值税退税、
营业税减税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企管中心在《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所作的年审记录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报送主管国、地税机关。
(二)企业因
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税务机关申报;如果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原审批机关不一致,还应同时向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机关应在停止执行
增值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把有关信息于传递给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一)
企业所得税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办理减退税手续的时间和要求
1.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
财税[2006]111号
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
财税[2006]111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
财税[2006]135号
)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
增值税退税、
营业税减税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006年10一12月的减退税申请以及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于2007年5月底前报送主管国、地税务机关。
3.企业2006年10—12月以及2007年度1月份
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应于2007年5月底前填报一式四份的《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交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后于2007年5月底前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报送主管国、地税务机关。
七、《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广州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理资格认定工作流程》的要求,以及财政、国税、地税、残联、企管中心达成的共识,《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工作由企管中心负责,结合当年第四季度的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二)按照工作需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和残联、企管中心成立联合年检小组,配合企管中心开展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
(三)每年1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企管中心应将年审结果抄送国税和地税部门,并作为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资料。
八、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福利企业———(年度)
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见粤财法[2007]17号附件3)或《福利企业———(年度)
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见附件2),动态掌握企业
增值税退还或
营业税减征和安置
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在台帐上清算减免税情况。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减免税条件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
财税[2006]111号
)第三点“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记录企业用工情况、支付
残疾人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
(三)本通知下发后,《转发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74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835号)停止执行。
附件:1.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申报附表(略)
2.福利企业————(年度)
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减征管理台帐(略)
3.社会福利企业招收
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