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报报告表格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02-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9号
)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附件: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