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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9]6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ОО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