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黔东南州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大财政与金融融合度,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加快产业发展,提高州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州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投入方式,将每年预算安排的州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按一定比例单列用于实施投资经营。从而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从2015年起,将每年预算安排的州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不同情况,单列30%作为“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宽基金筹措渠道,逐步做大基金规模。
(二)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导向实施投资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循“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注重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一)州政府是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投资经营资金所有者的权益。
州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投资经营资金管理的主体职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
2.贯彻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发展规划;
3.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
4.项目的组织、筛选、公示及投资计划的确定。
州财政局履行投资经营资金的预算管理及绩效监督职责。
州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选定或设立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指州属国有专业投融资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机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等),具体实施引导基金的经营管理。管理公司(含由以上州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重大投资项目可向所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和监督所投资项目的实施;
2.对拟实施投资经营项目实行尽职调查;
3.对所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投资后管理,但不得干预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
4.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5.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分析投资经营情况及效益,年度终了后向主管部门、州财政局上报《投资经营绩效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6.不得从事国家规定限制类的业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设立及符合行业规范管理要求,注册地在黔东南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州属企业;
2.管理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体系;
3.具有执行项目调查论证的专业团队、技术力量和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
5.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每年按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条件、政策实施细则、筛选程序等,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对口的县(市、开发区)部门和管理公司均可按规定组织项目备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按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入围项目。
(二)实施尽职调查。主管部门将入围的项目提交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的专业团队或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等,并与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
(三)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及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根据管理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按照优胜劣汰原则确定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公司按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统一拨付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按规定及《投资协议》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管理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规范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管理公司对授权管理的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按国家财务与会计的有关规定,设立账簿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收到的投资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四、投资经营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考虑项目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选用不同的资金投资经营方式:
1.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
2.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PPP公私合作模式;
3.债权投资方式;
4.股权投资、投资奖励、投资损失补偿方式;
5.改善融资环境,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
6.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二)实施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PPP公私合作模式方式,依据投资项目计划,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及权益。
(三)实施债权投资方式,依据投资项目计划,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及权益。债权投资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按原始投资额收回本金,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
(四)实施股权投资方式,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项目总投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 5年,州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项目除外。要体现政府扶持的政策要求,视参股年限的不同,分别按原始投资额或退出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退出价格。要建立股权投资适时退出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市场规则,投资期满或适时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包括到期退出、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清算退出等方式。由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对以股权方式投资的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股权投资资金可以适时退出;
2.发起设立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其他股东不先于股权投资经营资金退出;
3.原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权时,管理公司享有以下选择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管理公司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管理公司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管理公司的股权。
(五)实施投资奖励和投资损失补偿方式。对管理公司投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在投资退出当年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1.投资奖励: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对管理公司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管理公司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损失补偿: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实施对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代偿补偿方式:
1.资本投入:视担保绩效及财力情况,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国有政策性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其现有出资额(或注册资本)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由管理公司享有相应权益。
2.代偿补偿:视担保绩效及财力情况,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不超过60%的比例和再担保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五、投资收益和投资退出损益处置
(一)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二)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管理公司于每年年终按当年投资总额的1.5%从投资经营资金中提取列支。
(三)在投资退出时,对投资损益进行一次性结算:投资退出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投资出资和管理费用)作为管理公司收益,滚存做大基金规模。
(四)投资损失及清算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处置。
(五)涉及纳税事项的,按现行税收法规执行。
六、监督与考核
(一)管理公司应尽职履责。对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及资金运营绩效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所投资项目的《投资经营绩效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
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加强对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机构对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及项目的绩效等进行综合评审。对积极履行职责并实现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保值增值的管理公司,采取对管理公司注入一定资本金等方式,继续做大引导基金规模,促进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州财政局拨付一年后管理公司仍未实施的项目资金,该项目予以终止,由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确定投资项目。管理公司和被投资企业发生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三)有关部门、管理公司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