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通知
闽人福〔1984〕3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总公司,各直属机构:
为了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制止乱发奖金和一切不合理的工资支出,认真执行劳动工资政策,实现有计划地使用工资基金,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人计〔1983〕88号“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省直机关(含各总公司)、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账,都必须全部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准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准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套取现金支付,也不准采用其他形式变相支付。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之外,动用自有的现金,向职工发放实物和变相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滥发奖金、工资和各种津贴,擅自在计划之外增加职工和工资基金的,银行发现后有权拒付。经检查发现滥发工资、奖金、津贴和实物的,经过批准,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外,并追回滥发的工资、奖金等上缴国库。
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省直机关(含各总公司)、党派、人民团体的工资基金核定、审批工作由省人事局负责;局级事业单位,由省人事局负责,厅(局)属事业单位暂由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省委、省政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人员编制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本单位《实有人员工资名册》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定、审批表》各一式四份,分别报省人事局、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审批;并抄送省编委办公室。核批后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抄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核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未经核批的工资基金,银行一律拒付。
2.各单位编内人员的工资基金,每年核定一次。以后随着人员的调进、调出,以及工资总额的变动,按月办理核增、核减工资基金计划的审批手续。
各单位每月要将上月工资基金支付情况在报省人事局(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以便检查监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3.为执行编制纪律,凡超编单位(截止3月底人数),要抓紧调整解决。超编人员未解决前要按季报,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省人事局(或主管部门)才能给予核定、审批工资基金。
三、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从一九八四年第二季度起执行。各单位应在三月十日前,向省人事局(或主管部门)申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以便以及核定、审批。
四、各地、市、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附:1. 《实有人员工资名册》(略)
2.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定、审批表》(略)
3. 《超编单位人员核定审批表》(略)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