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东南府发〔2016〕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苗侗民族医药是苗族侗族人民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对生命、健康和疾病方面的认识而形成的民族医药文化体系,具有独特的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是苗族侗族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是中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州独特的卫生资源、文化资源、生态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特色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为做大做强苗侗民族医药产业,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苗药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5〕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黔东南自治州大健康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黔府办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强苗侗民族医药科技创新与传承,改革完善苗侗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苗侗民族医药供给侧改革,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做强企业、培育品牌,推动苗侗民族医药产业与健康养生、健康服务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延伸苗侗民族医药产业链,将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推动黔东南州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柱产业。


(一)体系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州苗侗民族医药产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州苗侗民族医药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苗侗民族医药总产值占全州医药总产值达到30%以上,苗侗民族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各领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对外交流合作更加广泛。(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信委、州扶贫办、州农委、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基地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州药材(包括道地药材、药食两用药材)种植面积达到7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州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建设10个以上省级药材种植基地、8个以上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牵头单位:州扶贫办〔州中药办〕;责任单位:州农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企业培育目标。


到2017年,全州培育收入超1亿元企业5家、超5亿元企业1家。到2020年,培育收入超1亿元企业10家、5亿元以上企业5家,培育本土品牌收入超1亿元以上龙头企业1家。(牵头单位: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质监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技术创新目标。


到2017年,培育建设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1至3个,每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到2020年,培育建设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3至5个,每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牵头单位:州科技局,责任单位: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品种培育目标。


到2017年,全州培育销售规模达到5000万元的品种2个,单品种销售超1 亿元的大品种达到1个。到2020年,全州销售规模达到5000万元的品种4个,单品种销售超1亿元的大品种达到2个以上。(牵头单位: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投促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质监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服务发展目标。


到2017年,40%以上县级中医医院设置苗侗民族医药科,6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开设苗医馆、侗医馆或中医馆,70%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认定苗侗民族医师160名。到2020年,全州新建1家以上三级苗医医院,60%以上县建立苗侗民族医院或在县级中医医院设置苗侗民族医药科,8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苗医馆、侗医馆或中医馆,80%以上村卫生室具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认定苗侗民族医师400名以上。(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苗侗民族医药体系建设。


加强苗侗民族医药文化研究及医药理论研究,以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为基础,加强与贵阳中医学院等省级苗医药理论研究力量合作,2017年共建苗族医药理论研究与药物研发基地1个,建设2个以上面积达70万亩的省级药材种植基地,1个以上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推出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苗侗医药理论成果。制定出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实施细则、苗侗民族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苗侗民族医执业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苗侗民族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操作规范。推进实施苗侗民族药标准化行动计划,制定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构建苗药侗药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农委、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依托“国家火炬黔东南州苗侗医药特色产业基地”,重点打造凯里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黔东南州药材交易市场、施秉医药产业园区、施秉县牛大场现代高效药材示范园区、剑河县现代高效农业钩藤产业示范园、黄平珍稀药材生态产业园、丹寨绿海蓝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和凯里万潮苗侗医药产业园、黎平“天香谷”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等,大力推动民族药种植、加工、制造等产业集群发展,形成产业链。


围绕“三带百园六线”建设,以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凯里民族风情园为依托,培育以苗侗民族医药为重点的养生养老保健服务区和打造“苗乡健康小镇”,建设具有苗侗民族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疗养院,打造“苗侗药都”、“中国苗药基地”品牌,把我州打造成苗侗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示范区、国家苗侗民族医药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州规划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


(三)建设苗侗民族药材种植基地。


制定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主产区种植区域规划、道地药材目录,建立完善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原产地标记制度。加强对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大力发展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合作联社,形成产业化、规范化。


按照“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的原则,重点发展具有特色的道地药材和特色品种,选择多个道地大宗药材作为主栽品种,建设规范化药材种植基地。在施秉、黄平、凯里发展太子参和白及,剑河、锦屏、黎平发展钩藤,雷山、凯里、黄平、榕江发展青钱柳,黎平发展茯苓和香药类,雷山、施秉发展天麻等药材种植基地。积极培育桔梗、生姜、何首乌、葛根、淫羊藿、白术、厚朴、百合、头花蓼、灵芝、重楼、山慈菇、魔芋等品种。加强对本土企业获得国家专利生产的“益肺止咳胶囊”和“隔山消积颗粒”等苗药产品成分道地药材培育、种植、供应,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种植,强化品种对市场的占有率,提高竞争力,带动产业向纵深发展。积极开展野生变家种研究,加强新品种的培育,力争把我州打造成以苗侗药物种植为主的百万亩药材集中种植区和国家苗药基地。(牵头单位:州扶贫办(州中药办);责任单位:州农委、州林业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培育苗侗民族医药骨干企业和品牌。


按照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改造和中国药典要求,鼓励苗侗民族医药企业兼并重组,采取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等多种形式推进企业改组改造,重点培育昌昊中药、飞云岭药业、苗侗百草、苗仁堂、苗珍堂生物科技等州内一批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苗侗民族医药企业集团,支持发展医药连锁店,形成一批有区域辐射效应的苗侗民族医药产业集群,增强品牌竞争力。大力扶持发展药材种植公司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药材流通企业等服务型龙头企业。加强苗侗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苗侗民族医药商标注册申请、标准化认证和原产地认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申报力度。组织企业参加各种药材药品食品展销展示活动,申请承办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药材药品食品展销活动,定期组织企业到重要销区举办大型推介活动,将苗药侗药纳入旅游商品宣传推介的范畴,全方位向外推介我州苗侗民族医药特色,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牵头单位: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旅发委、州投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进苗侗医药研发应用。


建立多学科、部门共同参与的苗侗医药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以州民族医药研究院为核心,聚集州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科技资源,培育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对苗侗医药相关产品研发应用力度,重点加强对苗侗民族医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用品、医院制剂及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生产。分期分批选择有特色的品种申报国家新药,提升苗药、侗药等品种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组建苗药集团,发挥集团在医药流通、医药工业、医药研发、药材种植、药品生产、综合服务等领域的优势,推进苗侗民族医药现代化。


加强苗侗民族医药临床诊疗技术、养生保健技术、康复技术筛选及推广,加强苗药侗药、苗侗医院制剂在全州各级医疗机构推广应用,鼓励州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苗药侗药,促进苗侗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牵头单位:州科技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工信委、州国资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凯里学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动苗侗民族药及相关产品制造能力提升。


鼓励苗侗民族药生产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进制造机械与设备,提高苗侗民族药、医院制剂及相关健康产品制造技术水平与规模效益。加强苗侗民族药、医院制剂及相关健康产品技术集成与工艺创新,推动苗侗民族药及相关健康产品生产工艺和流程标准化、现代化。积极实施苗侗民族药绿色制造工程,推动苗侗民族药企业节能环保、绿色工艺改造及产品创新,减少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物质的使用量,建立苗侗民族药绿色制造体系。(牵头单位: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苗侗民族医药市场体系。


依托沪昆高铁、贵广高铁、黎平机场、凯里黄平机场等交通枢纽,支持和服务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流通体系建设,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黔东南州道地中药材现代化交易市场,完善仓储、物流、信息等配套服务,着力将其打造成为苗药之都现代医药物流园,使其成为全州苗侗药材集散、仓储、物流区域中心,成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药材市场。在施秉、侗乡大健康核心区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道地药材产地交易市场,鼓励各县市依托现有的医药市场打造苗侗民族医药特色街,发展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电子商务,把黔东南打造成为面向全省、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药材供应基地。(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扶贫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推动苗侗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凯里、雷山、台江、剑河、黎平、从江、锦屏等苗侗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县市设立苗侗民族医院,鼓励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苗侗民族医药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苗侗民族医院和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苗侗民族医医疗机构。苗侗民族医中医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苗族侗族等民族医坐堂医诊所。改革苗侗民族医师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制度,允许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确有专长苗侗民族医师在乡镇和村开办苗侗医门诊部、诊所。


大力发展苗侗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强各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建设,推广使用苗侗医药技术,引进省内外优质资源与州内民族医疗机构组建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联合体,组建苗侗民族医疗集团,建立“基地+医疗集团”服务模式,推动苗侗民族医疗向健康、养生、养老领域延伸。


推动互联网+大健康苗侗医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数字医院”、远程医疗等网络健康服务,推动苗侗民族医疗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工信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推动苗侗民族医药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依托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优势,突出苗侗民族医药文化元素,建设一批苗侗民族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主题酒店、药膳食疗馆、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大力发展苗侗养生体验游。加强苗侗医药保健旅游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开发一批苗侗民族医药特色旅游商品,在县(市)所在地、旅游区建立苗侗医药旅游商品超市或专卖店、体验馆。到2020年,力争在凯里市建立苗侗医药体验馆或苗侗医药超市2个以上,各县建立苗侗医药体验馆或苗侗医药超市1个以上,各旅游景区建立苗侗医药超市或专卖店、体验馆,逐步扩大苗侗医药产品在旅游商品中的市场占有率,打造苗侗民族医药健康旅游品牌。(牵头单位:州旅发委;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跨越发展。


优化苗侗民族医药招商服务环境,以侗乡大健康核心区、凯里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建设为平台,大力引进国内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国内500强企业或制药100强企业到我州投资开发苗侗民族医药项目。落实部门、县(市)领导带头开展苗侗民族医药招商工作,将苗侗民族医药招商纳入部门、县(市)招商考核评价重点工作内容,层层进行任务分解。到2017年,力争引进医药100强企业2家以上到我州投资苗侗民族医药项目。到2020年,力争引进医药100强企业3家以上到我州投资苗侗民族医药项目,力争在侗乡大健康核心区、凯里经济开发区引进2家以上国内企业投资苗侗民族医药项目。(牵头单位:州投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传承。


加强苗侗民族医药调查、研究、总结,编撰苗侗民族医药文献,加强对苗侗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建立苗侗民族医药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加强对苗侗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养生保健、康复技术和制药、炮制技术的继承应用。建立苗侗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鼓励医疗机构发展苗侗民族医药师承教育,鼓励西医、中医人才学习苗侗民族医药技术,实现苗侗民族医药传承制度化、规范化。


将苗侗民族医药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依托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建立我州苗侗民族医药人才重点培养基地,组织州内苗侗医药传人编写苗侗医药学教材,增设苗侗民族医药相关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鼓励毕业生到苗侗民族医药产业一线工作。


加强名老民族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吸引、鼓励苗侗民族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民族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多层次的苗侗民族医药骨干人才。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在我州举办国家、省级民族医药健康服务展览和会议。(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苗侗医药资源保护利用。


加强苗侗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加大对药品成分、原料、剂型、药品生产、药品检测和适应症各个环节的创新技术专利保护,建立苗侗民族药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促进苗侗医药专利转化。


实施野生苗药侗药资源保护工程,完善苗药侗药等民族道地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野生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资源培育基地和濒危稀缺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繁育研究。进一步完善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及苗药侗药等民族药饮片储备。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立苗药侗药等民族药材科技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物园等保育基地。(牵头单位:州农委、州林业局、州科技局;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中药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院,各县 〔市〕人民政府)


(十三)大力弘扬苗侗民族医药文化。


推动苗侗民族医药文化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将苗侗民族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苗侗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推动更多苗侗民族医药诊疗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创作承载苗侗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推动苗侗民族医药文化与电视广播、新闻出版、旅游餐饮、体育演艺等有效融合。大力实施苗侗民族医药文化“进医院、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六进活动,组织开展“10月22日苗侗民族医药宣传日”主题活动,将苗侗民族医药文化纳入地方民族活动内容,在全州形成浓厚苗侗民族医药发展氛围,对外展示黔东南州苗侗民族医药文化独特魅力,打造突出黔东南地方特色的民族医药文化和品牌,提升全州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牵头单位: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文产办;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旅发委、州卫生计生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扶贫办、州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


通过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新建规模连片苗侗药材基地(园区)、苗侗医药企业扶持力度,以股权方式等参与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苗侗医药研发、生产,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各县(市)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积极争取省级融资平台和基金公司加大对我州苗侗民族医药产业股权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苗侗民族医药资源整合,培育品牌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医药产业信贷支持力度。


1.对苗侗民族医药企业、科研单位挖掘整理苗侗道地药材新载入省级药品标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由企业属地政府给予每个品种6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对苗侗民族医药企业、科研单位挖掘整理苗侗药品获得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并在我州生产的由财政从产业扶持基金给予300-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激活州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在3年内实现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州内企业研发的苗侗民族药获得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在3年内实现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文号新药开发项目的由属地政府予以资金奖励。


3.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省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扶贫办、州商务局、州农委、州林业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服务环境。


开展苗侗民族药资源普查,建设全州苗侗民族药材信息统计和数据监测平台,建立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健全苗侗民族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促进我州民族药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土地供应。


对符合条件的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建设项目予以土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土地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规划、优先安排民族医药企业、园区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对农产品种植、加工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农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州国土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规划局、州农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收价格政策。


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苗、侗民族医药企业除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对符合税法规定从事药材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税务处理。(牵头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人才保障。


统筹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苗侗民族医药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对州内现有的苗侗民族医药人才,经评审,达到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黔东南州人才科技奖励补助暂行办法》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对能够推动我州苗侗民族医药产业技术突破的特殊人才,积极推荐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县(市)事业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苗侗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设特设岗位聘用。鼓励苗侗民族医药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经评审认定后,可由企业属地政府按评审等次给予资金奖励、购房补贴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体制机制,对科研人员参与完成的成果处置后,可按一定比例给予提成和奖励。(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人才办、州编委办、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对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推进全州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调度、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意见》制定年度推进工作计划及重点任务清单,认真抓好政策任务落实。


组建黔东南州苗侗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州内苗侗民族医药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开拓创新精神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苗侗民族医药学术研究及对苗侗医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办法提出咨询、建议,参与苗侗医药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评审、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动员。


各县(市)和州直各部门要加大组织动员和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群众、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我州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要大力宣传我州发展苗侗民族医药产业优势和潜力,加大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品牌塑造和公益形象宣传力度,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我州投资发展苗侗民族医药产业。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分解的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制定考核办法。州委州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督查,各县(市)、各部门要按季度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推动工作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