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7]4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