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发〔20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明确贵港中心城区土地房屋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高压线、通讯线路、通讯基站、地下供水、地下光缆的迁移改装问题
迁移改装费用由管线业主依法依规按管线迁移设计规范和程序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的,按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协议约定由管线业主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财政评审价格将款项支付给管线业主,所需资金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支付。
二、关于安置房办理产权证费用问题
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所有办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三、关于实行产权调换支付临时安置费问题
支付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及钥匙次日起计算,征收人超过18个月不能交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按季度拨付,直至交房为止。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