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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教育部门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和享受教龄津贴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教育部门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和享受教龄津贴的通知
闽人薪〔199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教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9)184号、省人事局闽人薪(1989)068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教育部门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和享受教龄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普通教育督导机构系行政职能型的事业机构。按照工资基金管理原则,应将各级教委(教育局)中的督导机构人员与教委(教育局)行政机关人员分开,并分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督导机构尚未明确的,也应将现有督导人员与行政机关人员划分清楚。

二、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10%工资标准和享受教龄津贴,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调到督导机构工作前,本人已享受教师提高 10%工资标准和教龄津贴待遇的予以保留。

2、调到督导机构工作前,原工作单位系学校或教研部门,在督导岗位已评聘为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的,可从聘任之月起计算教龄(原有从事教学工作的教龄可合并计算,下同),并予以提高10%工资标准,享受教龄津贴待遇。

3、原系专职教师,因工作需要改任行政工作,调入督导机构后,现又评聘未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的(含兼任行政领导职务),从聘任之下月起可提高10%工资标准,并计算教龄、享受教龄津贴待遇。

4、凡聘任为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的督导人员,在督导岗位上离退休的,其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提高的10%工资标准,均可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符合2、3项的人员,在未被聘任期间或被解聘后,均不能计算教龄,其享受上述待遇的应停止执行。

除上述人员外,在督导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未划分清楚的督导人员),均不能列入上述规定的提高工资待遇和享受教龄津贴范围。

三、符合本文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和享受教龄津贴的人员,由本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四、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O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