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1-04
为加强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一份。
(二)《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第二条第(一)项中“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4日
政策解读
一、为何发布本公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因此,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先在税务机关(包括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
二、纳税人应当先到地税机关还是先到国税机关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可以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后再到国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也可以先到国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后再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但由于发票开具在国税机关,为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建议纳税人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后再到国税机关缴纳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