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9〕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国内经济遇到严重困难,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给促进就业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密切关注就业动向,分析预测就业趋势,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复杂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促进经济增长,加大扶持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二)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的问题。以中央和省拉动内需加大项目投资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审核技改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等专项资金时,要把劳动密集型、成长性好、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各地要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抓住我省公路、铁路、水利等项目建设和当地特色产业建设的有利时机,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要明确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数量和比例,项目验收时要对项目带动就业的效果进行考核。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及各项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挥好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四)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实施“万户小老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新服务项目,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经营、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安排的小额信贷资金优先支持返乡农民工中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者,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优先考虑从事农产品加工和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为农民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鼓励他们从事当地特色产业建设,拓宽他们的增收渠道,带动当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三、积极采取措施,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七)认真落实我省出台的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就业专项资金对在岗培训补贴予以适当支持等措施,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提供支持,努力减少失业。
(八)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一定比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各地要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九)各类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达到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裁员企业要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
(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信访调处力度。各地对职工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建立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的快速反应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一)各地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要求,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要积极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十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三)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五)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做好促进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使用发放后,原《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不再继续发放。持《登记证》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申领《登记证》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人员按规定申领《登记证》,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做好《登记证》的发放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工作细则和办事程序,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的连续性。
五、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就业困难学生的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毕业生,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单位负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实习实践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倡“双证书”制度,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围绕“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原则,开展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就业服务为主线,加强就业指导、强化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积极开展“青春创业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资金支持以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工作,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
(十九)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安置法规和政策,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二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编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还未在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地方,要尽快建立机构,配备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村一级配备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员,夯实工作基础。加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
(二十一)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巩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地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职业培训,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二十二)各地各部门要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等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等各类职业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在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要促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强化技能培训,做好受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高培训对象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十三)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八、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四)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尽快建立统计、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配合联动的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和调控制度。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动态变化,夯实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的工作基础。
(二十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定期巡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目前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行业(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密切关注企业动向和职工变化趋势。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作用,将辖区内所有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加大失业调控力度。
(二十六)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做好缺工企业与裁员企业的对接,要通过对企业的定期巡视和监控,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裁员情况,并根据缺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和裁减人员的技能情况及时搞好对接,切实做好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不影响企业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八)各地要建立突发严重失业问题限时上报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调度制度。要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企业运营情况,企业职工变化情况。因突发事件或各种不可抗拒因素引起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失业人员异常增加等严重失业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二十九)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三十)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就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促进就业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ΟΟ九年六月二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